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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专利申请,扶持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郑州市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以及相关的管理、调研、劳务支出等费用。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职务专利申请。   
(二)对我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申请的将优先给予资助。   
(四)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专利申请项目优先给予资助。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申请专利、申请文件的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具有市场发展前景,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专利项目:如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表由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一式三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正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入帐证明。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四)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团体登记证等)。   
第六条 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 8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500元。   
注:资助项目的数量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将根据每年财政下拔的预算使用情况和每年郑州市的专利申请量进行调整确定。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经县(市)、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每半年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报批一次。   
(二)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重点所涉及到的重点企业、行业单位,经市知识产权局确定后,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全。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九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书一个半月内,可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执行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监督与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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